各学院(系),各位博士后:
根据《浙江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浙大发人〔2009〕28号),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若确因学校科研工作需要,博士后应提前提出申请,经合作导师和所在院系同意、学校批准,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现将延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因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和发放工资的要求,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博士后人员须在进站后第22个月的20日前向学校提出延期申请。一经停薪停保,学校不再受理延期申请。
二、 延期办理流程
学科博士后须填写《浙
三、 其他
博士后人员到期后应自觉办理出站手续。到期未办理出站或退站的人员,将自动停薪停保并终止人事关系,作为滞留人员不再享受学校博士后各项待遇,不计算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