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关于调整博士后出国、延期出站期间待遇的通知
浙大人发[2009]30号
为进一步加强博士后队伍建设和国际化程度,支持和鼓励在站博士后更好地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部分在站博士后出国合作研究期间和延期出站期间的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博士后出国合作研究期间待遇调整办法
1、从2010年1月1日起,经批准出国进行合作研究,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规定的两年博士后研究期限内,原发放的国内基本工资及导师支付的工作津贴继续发放,博士后津贴停发。逾期不归者,将扣回其出国期间学校已支付的所有经费。
2、2009年12月31日前学校批准已经出国合作研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期回校报到后,学校补发其2010年1月到规定出站期限内因出国研究而停发的国内基本工资。
二、延期出站博士后待遇调整办法
2010年1月1日起,工资关系在我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因研究工作需要要求延期出站,且延长期不超过一年的,经学院(系)考核合格并报学校批准,延长研究工作期间的国内基本工资由学校支付,合作导师将延长期间博士后津贴所需经费划转到学校后,与国内基本工资一起在每月工资中发放。
浙江大学人事处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