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教师高级职务任职条件修订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3-19    阅读次数 :31

根据《浙江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浙大发人〔201752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18年教师高级职务评聘工作,现将2018年教师高级职务任职条件修订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校教师高级职务评聘应根据学校“双一流”建设需要,进一步体现高水平要求,业绩条件应将师德表现作为评聘的首要条件,确立质量优先的学术评价导向,注重学术研究内涵、实际学术贡献与影响,大力推进标志性成果评价,增加课堂教学权重,提高教学业绩的比重,严肃课堂纪律,实施师德“一票否决”,逐步与长聘制评聘标准接轨。

 

二、业绩条件要求

(一)高校教师高级职务业绩条件中关于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学术影响力等方面的要求如下:

1.教学工作方面,应包括基本课程教学任务(应明确本科生课程时数)、教学质量、教材编写、教改工作、学生指导、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等要求。

2.科学研究方面,应包括主持国家或重大横向的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影响力要求(学术论著质量、获奖、专利及转化、标准制定、智库成果等)。

3.学术影响力方面,应包括担任国内外学术组织职务、举办重要国际会议、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上做主题报告、邀请报告或担任期刊编委等、发表论文的篇均引文、团队建设、协同合作等。

(二)申报研究员、副研究员的科学研究业绩及学术影响力要求应高于同学科教授、副教授的业绩基本要求。 

(三)院系(单位)可根据非华裔外籍教师的特点,结合学科具体情况,制定非华裔外籍教师晋升的业绩条件。

 

三、工作安排

1531日前,学部、院系完成2018年教师高级职务任职条件的制定。

1)各学部在业绩条件的制定中要充分发挥对学术的引领作用,提出学术评价的引导性要求(包括教学、科研、支持引导科研国际合作、交流及提升影响力等),公开征求各相关院系的意见,制订学部高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基本条件。

2)各院系(单位)在学部制订的高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基本条件基础上,按照“内涵发展、质量优先”的原则,以世界一流大学的学术水平和要求为标杆,对标赶超目标学科教授、副教授的学术水平和长聘制评估标准,制定各院系(单位)高校教师高级职务的具体业绩条件,重点体现学科特色、高水平成果及国际化水平和影响力等指标。同时可根据需要和不同特点具体制定高校教师研究员(副研究员)、非华裔外籍教师晋升高校教师高级职务的具体业绩条件。

各院系在业绩条件的制定时,应有明确可操作的基本要求,如本科生课程时数、科研项目及论文(含国际合作论文)要求、国际组织任职情况等提出具体要求,可参考模板(请点击下载)

另外,对于晋升高校教师高级职务的,文件要求具有海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学习和研究经历。院系也可根据学科特点制定体现申报者国际水平和影响的其他指标条件,如担任国际期刊编委、重要国际会议主席、国际主流学术团体或组织任职等,作为满足境外学习和研究经历的条件。

3)各院系(单位)将制定的高校教师高级职务具体业绩条件(含研究员(副研究员)、非华裔外籍教师)、社会服务要求、再次申报新增业绩要求,以及作为满足境外学习和研究经历的其他指标条件报学部审核

4)各学部将学部高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基本条件、经审核同意后相关院系(单位)的高校教师具体任职条件、其他境外经历指标条件(如有)统一报人事处人才发展与培养中心(联系电话:8898193788981133,邮箱:ylwang@zju.edu.cn)。

2630日前,学校将经审核同意后各院系(单位)的高校教师任职条件公布在人事处网站上。各学部、院系在相应网站上进行公布。

 

四、其他

1任职条件关于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学术影响力、国际组织任职、国际合作交流等各个方面的要求都应有明确的具体要求,请勿用“视同”、“等同”等词进行替换。

2、各院系(单位)可根据学科特点,对于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学术影响力、社会服务等方面成果产出,按照影响力和贡献度划分等级并具体制定业绩认定、统计办法,经学部、学校审核后公布实施,原则上3年内不得调整。

 

        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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