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以下国家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订立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1)在本校及国有单位工作,工龄合计已满25年的;(2)在本校连续工作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二)符合以下学校确定的条件,也可申请订立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1.教师岗位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提出申请:(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首期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合同的;(2)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在校连续工作满10年及以上,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在6级及以上),业绩达到学院(系)同类人员中上水平者(聘岗等级B6及以上)。2.党政管理、教学辅助支撑等岗位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提出申请:(1)具有正处及以上职务者,或具有五级职员者,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2)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在校连续工作满10年及以上,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或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担任现职正科及以上职务者、或具有六级职员职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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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科室: | 人力资源处人才聘用与管理中心 |
关 键 词: | 续签;无固定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