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2020年专业技术高级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9-09    阅读次数 :11364

根据《浙江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2020修订版)》文件精神和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相关决定,现将2020年专业技术高级职务评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卫生技术及服务支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在杭各附属医院纳入事业编制及报备员额管理的在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评聘工作详见《关于2020年附属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职员职级评聘工作的通知》

二、岗位设置

学校设置教学科研、卫生技术服务支撑三大类专业技术岗位。

各类人员根据其岗位及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分别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各类岗位专业技术高级职务评聘通道为:

()教学科研类

1.教学科研并重岗教师评聘高校教师教授、副教授职务。其中长期承担高水平、高质量本科及研究生课程教学的,也可评聘教学岗教授,评审通过后,须转聘教学为主岗。

2.研究为主岗教师(含智库教师)评聘高校教师研究员、副研究员职务。

3.教学为主岗教师评聘教学岗教授、高校教师副教授职务。其中从事量大面广教育教学工作的,也可评聘高级讲师职务。

团队教学岗教师评聘高级讲师职务。

4.工程教育创新岗教师评聘工程教育创新教授、副教授职务。

5.社会服务与技术推广岗、团队科研岗教师、专职科研人员,以及其他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评聘专职研究研究员、副研究员职务。其中从事先进技术研究工作的,也可评聘先进技术研究员、副研究员(或高级工程师)职务。

专职研究员岗位人员只评审专职研究研究员、副研究员任职资格。学科博士后进站工作2年及以上,在站期间业绩突出的,可评审专职研究副研究员任职资格。

6.先进技术研究院从事先进技术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先进技术研究员、副研究员(或高级工程师)职务。

7.社会服务与技术推广岗(Ⅰ类)教师,评聘农业推广研究员、副研究员职务。

(二)卫生技术类

校医院从事医疗、卫生、保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

从事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教学工作的正高级职务教师可兼评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职务,副高级职务教师可兼评副主任医师职务。具体申报要求详见《关于2020年附属医院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职员职级评聘工作的通知》的附属医院系列1:附属医院卫生技术高级职务

(三)服务支撑类

1.在教学实验室、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基地、校级试验基地等场所从事实验室和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践教学与科研试验服务、仪器设备运行与共享服务、科研实验(工程)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评聘正高级实验师、高级实验师职务。

2.信息技术中心、工业技术转化研究院、建筑设计研究院、国家大学科技园、控股集团、后勤集团等单位从事工程技术、信息技术、技术支撑与工程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评聘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

3.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人员、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工作(含心理健康咨询)的兼职辅导员,马克思主义学院等单位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学且担任兼职辅导员的教师,以及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等单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授、副教授职务。

4.专职从事党务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评聘高教管理研究员、副研究员职务。

5.图书馆、档案馆、艺术与考古博物馆、学院(系)等单位从事图书资料、档案、博物馆管理和相关服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职务。

6.出版社及学报、校办杂志编辑部等单位从事编辑、出版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编审、副编审职务。

7.在财务、审计岗位专职从事财务、审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推荐评审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职务,评审通过后,学校予以聘任。
   8.学校附属小学、幼儿园从事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推荐评审中小学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职务,评审通过后,学校予以聘任。

三、评聘名额

总体上,各类专业技术高级职务的评聘名额,由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岗位设置、现有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状况以及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核定。

1.对于实施定编定岗的院系(单位),针对纳入定编定岗范围的人员,学校核定了2021年前正高岗位总数和副高可晋升数。院系(单位)根据学校核定的正高总岗位数和副高可晋升数,结合申报人员情况提出当年晋升名额计划,报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各院系(单位)纳入定编定岗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应占所在院系(单位)当年晋升名额。

2.学校核定了各学部2021年前副高晋升的调剂名额,学部调剂名额具体的申报和评审规则由学部决定,学部所属院系可申报竞聘学部的副高调剂名额。

3.非华裔外籍教师、申报教学岗教授的教师或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高级职务的教师,可申请学校的晋升名额。

4.对于未实施定编定岗的院系(单位),以及定编定岗院系(单位)中未纳入定编定岗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类专业技术高级职务评审的,评聘名额根据申报情况和学校总体发展需求,由学校按岗位分别核定。

四、评聘条件

各类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基本条件详见《关于公布浙江大学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的通知》(浙大人发〔2020〕32号)。其中:

1. 各院系(单位)高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条件由各院系(单位)根据浙大人发〔2020〕32号附件1“高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基本条件”具体制定。2020年各院系(单位)制定的评聘高校教师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的任职条件公布在人事处网站。

2.校直属单位和校设研究机构教师的任职条件参照相关学科,其中智库教师按智库研究高级职务任职条件执行。

五、相关事项

1.除公共体育、体育术科与思政类等教师外,晋升高校教师高级职务,应体现申报者的国际化水平,如获得国际重要奖项,在国际主流学术组织或专业性国际组织中担任负责人、秘书长等职务,在所在学科领域重要学术刊物中担任主编、副主编、编委,担任重要国际会议主席(或分会主席)等。各院系可根据学科特点,在学校的指标基础上,增加体现国际化水平的可选项,经学部、学校审核同意后执行。

满足原境外学习和研究经历条件的,在2024年12月之前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时,仍可作为满足国际化水平的条件,此后不再适用。

2.对于参评人员通讯评审结果同意数低于学校职称文件要求的情况,由院系(单位)组织3人及以上专家小组,对收回的所有通讯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并在中评会上首先进行汇报,由中评委投票决定是否进入中评,如一次性投票且3/4及以上同意的,可进入中评。

3.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退休当年不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4.各院系(单位)应在单位网站公布2020年高校教师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任职基本条件、评审程序等相关事项。

5.实验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务不再对其聘任岗位(关键岗、骨干岗)作资格条件要求。

6.专职从事管理工作的中层管理干部,申请晋升专业技术正高级职务的,按照学校职称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由学校统一组织述职测评初选后,带名额参加相应系列的评审。

7.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高级职务的申报资格须经人事处博士后办公室审核。原特聘研究员(副研究员)应在所在单位有空余编制和岗位的情况下方可申报高级职务,其申报资格须经人事处人才聘用与管理中心审核。

8.校外单位委托学校评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的,须有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的正式委托评审函。委托评审函与申报材料一并交人事处,经学校同意后,参加相应评委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9.《浙江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2020修订版)》将于近期发文公布,《浙江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浙大发人〔2017〕52号)规定的各职称系列资格条件与业绩条件,在2020年12月之前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时仍适用,此后不再适用。

六、专业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工作时间进度安排

1.9月23日17:30前,完成个人申报和材料接收工作。业绩材料统计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9月23日之后取得证明材料的符合业绩统计要求的材料可另行补充),任职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

210月中旬,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学校今年高级职务评聘名额。

311月下旬,各单位完成送审及外评专家鉴定意见回收工作。

412月上旬,各院系(单位)及各专业技术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

512月中旬,各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

612月下旬,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七、申报要求及评审流程

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审核及有关评审流程如下(根据所申报的系列,请点击查看相应的通知):

系列1:高校教师教授、副教授职务

系列2:高校教师研究员、副研究员职务

系列3:教学岗教授、高级讲师职务

系列4:工程教育创新教授、副教授职务

系列5:专职研究研究员、副研究员职务

系列6:先进技术研究员、副研究员(或高级工程师)职务

系列7:农业推广研究员、副研究员职务

系列8:实验技术正高级实验师、高级实验师职务

系列9:工程技术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

系列10: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授、副教授职务

系列11:高教管理研究员、副研究员职务

系列12:图书资料、档案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职务

系列13:出版编审、副编审职务

系列14:校医院卫生技术高级职务

系列15:会计系列高级职务

系列16:小学(幼儿园)教师高级职务

八、关于申诉、投诉和举报

学部评审范围内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过程的申诉、投诉及举报由学部办公室受理,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过程的申诉、投诉及举报由人事处受理。受理举报时限为各级评委会会议评审后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超出期限后不再受理。

涉及学术不端的,根据浙江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相关规定进行调查。调查完成前,不影响评审程序的正常进行,调查完成后,根据调查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浙江大学人事处    

202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