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浙江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办法》(浙大人发〔2013〕18号)及有关会议精神,学校决定开展2018年度技术工人聘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按照《浙江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办法》(浙大人发〔2013〕18号)文件规定,符合技术工职业资格培训条件,并已取得政府人事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或原浙江省人事厅,下同)颁发的相应工勤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在学校工勤技能岗位工作的技术工人。
二、时间安排
1、11月30日前,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浙江大学技术工岗位等级晋升申报表”(附件1),与已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等原始证明材料一起提交所在单位审核。
2、12月8日前,各单位完成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进行考核(若同一等级有2人及以上申请的,须进行排序),并将申请人基本信息、在岗情况、工作业绩、工作表现及排序结果等情况进行公示;同时各单位按工人技术等级(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填写“浙江大学2018年申报晋升技术工岗位等级人员汇总表”(附件2),将审核通过人员个人申报表及单位汇总表的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需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以及职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复印件上请标注“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上审核人姓名,加盖单位公章)报人事处发展与培养中心。
3、学校根据工勤技能岗位设置情况、实际聘用情况确定当年各级工勤技能岗位的晋升名额。
4、学校召开“浙江大学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委员会”进行评审。
四、相关事项
1、2015年前已通过学校评审并推荐参加相应培训的人员,如当年未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其退休前任意一年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学校发文聘用,聘用时间为资格认定时间的当月月底。
对于上述现已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尚未发文聘用的在职人员,请单位审核后将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上请标注“与原件相符”字样、拟聘用工种名称、等级及学校评审通过年度,并签上审核人姓名,加盖单位公章)于12月8日前一并报人事处发展与培养中心。
2、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等级高于现申报等级的,可实行“高证低聘”,但一次有效;当聘用高一级时,不可再次使用。
3、由于省人社厅的技术工人培训有一定的职业工种范围,考虑到学校工勤人员实际工种范围较广,对于没有相应工种参加培训的人员,在单位同意的前提下可申报与现工作岗位相近的工种。
五、联系方式
电话:88981743
邮箱:0918042@zju.edu.cn
地址:紫金港校区东三104-11 人事处
2018年1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