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出台的《浙江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浙大发人〔2017〕52号)文件精神,现将2017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和有关过渡事项通知如下:
一、岗位设置
学校设置教学科研、卫生技术及服务支撑三大类专业技术岗位。
各类人员根据其岗位及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分别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各类岗位专业技术高级职务评聘通道为:
(一)教学科研类
1.教学科研并重岗教师评聘高校教师教授、副教授职务。其中承担高水平、高质量本科或研究生课程教学的,也可评聘教学岗教授,评审通过后,须转聘教学为主岗。
2.研究为主岗教师以及在医学院附属医院从事研究开发的科研人员,评聘高校教师研究员、副研究员职务。
3.教学为主岗教师评聘教学岗教授、高校教师副教授职务。其中从事量大面广教育教学工作的,也可评聘高级讲师职务。
团队教学岗教师评聘高级讲师职务。
4.工程教育创新岗教师评聘工程教育创新教授、副教授职务。
5.社会服务与技术推广岗、团队科研岗教师、专职科研人员,以及其他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评聘技术研发及知识转化研究员、副研究员(或高级工程师)职务。其中从事国防技术研究工作的,也可评聘国防技术研究员、副研究员(或高级工程师)职务。
6.先进技术研究院从事国防技术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国防技术研究员、副研究员(或高级工程师)职务。
7.社会服务与技术推广岗(Ⅰ类)教师,评聘农业推广研究员、副研究员职务。
(二)卫生技术类
各附属医院、校医院等单位从事医疗、卫生、保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
其中附属医院卫生技术正高级职务人员可兼评高校教师教授、副教授职务,副高级职务人员可兼评高校教师副教授职务;从事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教学工作的正高级职务教师可兼评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职务,副高级职务教师可兼评副主任医师职务。
(三)服务支撑类
1.在教学实验室、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基地等从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承担实验教学任务、仪器设备运行与共享服务、科研实验(工程)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评聘实验技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职务。
2.信息技术中心、工业技术转化研究院、建筑设计研究院、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圆正控股集团以及附属医院等单位从事工程技术、信息技术、技术支撑与工程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
3.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人员、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工作(含心理健康咨询)的兼职辅导员,担任兼职辅导员的马克思主义学院等单位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学教师,以及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等单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授、副教授职务。
4.专职从事党务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评聘高教管理研究员、副研究员职务。
5.图书馆、档案馆、艺术与考古博物馆、学院(系)、附属医院等单位从事图书资料、档案、博物馆管理和相关服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职务。
6.出版社及学报、校办杂志编辑部等单位从事编辑、出版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编审、副编审职务。
7.在财务、审计岗位专职从事财务、审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推荐评审教授级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职务。
8.学校附属小学、幼儿园从事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推荐评审小学(幼儿园)教师高级职务。
9.人事关系转入浙江大学、进站工作3年及以上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可评审技术研发及知识转化副研究员任职资格。
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文件具体规定执行。
二、评聘名额
各类专业技术高级职务的评聘名额,由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岗位设置、现有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状况以及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核定。
实施定编定岗的学院(系)、单位,根据核定的岗位数及申报人员情况提出当年晋升名额计划,报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纳入定编定岗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技术高级职务评审,须占所在学院(系)、单位当年晋升名额。其中评审教学岗教授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高级职务的,也可申请学校的晋升名额。
其他未纳入定编定岗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类专业技术高级职务评审的,评聘名额根据申报情况和学校总体发展需求,由学校按岗位分别核定。
各类专业技术中、初级职务,由各学院(系)、单位根据申报者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学历、资历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等情况择优推荐,报学校按程序核准后评聘,学校不再下达评聘名额。
三、评聘条件
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基本条件详见《浙江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浙大发人〔2017〕52号)。2017年学院(系)、单位制订的评聘高校教师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的任职基本条件,以及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含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校医院等单位制定的相应专业技术高级职务的任职基本条件公布在人事处网站。
四、专业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工作时间进度安排
1.9月25日前,完成个人申报和材料接收工作。业绩材料统计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30日(9月25日之后取得证明材料的符合业绩统计要求的材料可另行补充),任职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31日。
2.10月中下旬,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学校今年高级职务评聘名额。
3.11月下旬,各单位完成送审及外评专家鉴定意见回收工作。
4.12月上旬,各学院(系)、单位及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中评委评审。
5.12月中旬,各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
6.12月下旬,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申报要求及评审流程
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审核及有关评审流程如下(根据所申报的系列,请点击下载相应的通知):
六、关于申诉、投诉和举报
学部评审范围内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过程的申诉、投诉及举报由学部办公室受理,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过程的申诉、投诉及举报由人事处受理。受理举报时限为各级评委会会议评审后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超出期限后不再受理。
涉及学术不端的,根据浙江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相关规定进行调查。调查完成前,不影响评审程序的正常进行,调查完成后,根据调查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七、评聘政策2017年过渡办法
为保障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政策的延续性,2017年申报时按以下规定进行过渡:
1.新出台文件中有关申报资格要求提高的,给予一年过渡期,自2018年起按新文件要求执行。
2.学院(系)、单位制订的2017年高校教师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及农业推广等相应专业技术高级职务的任职基本条件,2017年执行;其他各系列任职基本条件,2017年新、老文件中任职基本条件可同时执行(其中工程教育创新岗教学要求由工程师学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2018年起按新文件条件执行。
3.纳入定编定岗范围的教师晋升高校教师高级职务时,以下事项2017年由学部、学院(系)决定,2018年起按新文件规定实施:
(1)业绩条件、有限次数申报需破格的,投票规则是否提高到四分之三为通过,由学院(系)讨论决定。
(2)同行专家评审结果同意份数未满足新文件规定的,是否同意进入下一评审环节,由学部讨论决定。
八、其他事项
1.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退休当年不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2.学校继续对列入高峰学科建设计划的一级学科给予支持,2017年高峰学科的正高晋升名额,可用于高峰学科教师的晋升,重点支持优秀青年教师。
3.各学院(系)、单位应在单位网站公布2017年高校教师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任职基本条件、评审程序、年度晋升计划等相关事项。
4.专职从事管理工作的中层管理干部,申请晋升专业技术正高级职务的,按照《浙江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浙大发人〔2017〕52号)附件13执行,由学校统一组织述职测评初选后,带名额参加相应系列的评审。
5.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申报资格须经人事处博士后办公室审核。特聘研究员(副研究员)的申报资格须经人事处人才聘用管理中心审核,所在单位有空余编制和岗位的方可申报。
6.要求委托评审专业技术中初级职务的人才派遣人员,须有杭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正式委托评审函;委托评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的,须有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的正式委托评审函,与申报材料一并交人事处。经学校同意后,参加相应评委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浙江大学人事处
201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