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根据最新的规定,教职工婚假、产假、护理假应该怎么请?

发布时间 :2016-03-10    阅读次数 :18148

1.婚假2016114日发布的《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删除了原来的第十七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也将第三十六条进行了修改,删除了“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等内容。新的《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表明取消了晚婚奖励政策,只保留了法定婚假3

2.产假:2012418日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明确了“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016114日发布的《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又明确了“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因此,平产假总计为128天,难产的、生育双胞胎的,再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增加产假天数。

3. 所有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等都以“天”计算,法定节假日计算在内。

4.自20161月起,学校不再执行产假寒暑假顺延的相关政策。

5.  教职工请产假请在人事处主页下载专区“人事管理”栏下载表格,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假期结束后请及时提交销假单。婚假、护理假由所在单位审批。